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3]93号),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是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助学金的发放
每学年按12个月计,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财务处每月根据各学院提供的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八条 助学金的审核
学院每月负责审查并制作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财务处及研究生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2014年秋季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3]93号)执行。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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