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考试考场规则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江西省人事考试网 阅读:959 次 日期:2014-06-03 17: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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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录(聘)用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应试人员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经监考员查验无误后进入考场,持其它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遗失身份证的,必须在考前持贴有与准考证同底照片的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到所在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办理准考手续。应试人员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第二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水笔和圆珠笔、铅笔、橡皮擦等文具以外,不得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器、存储器、书籍、资料等物品带入座位。已带入考场的物品要按监考员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如有遗失,后果自负),否则,视为作弊,该科目(场次)考试按零分处理。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第三条 开始考试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第四条 应试人员接到试卷后,先检查页码,确认无误后,必须首先在答题卡(纸)或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填写(涂)准考证号、科目代码等信息,听到统一铃声后开始答题。应试人员不得在试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任何标志。

第五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题字迹不清楚、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六条 考试规定需在答题纸上书面作答的,应试人员应使用黑色字迹水笔或圆珠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需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使用2B铅笔填涂,未用2B铅笔填涂的答题卡造成无法机读由考生自己负责,试卷按零分处理。答案未在规定部位书写或填涂的无效。

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场内吸烟,严禁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案或传递试卷(答案),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纸(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第八条 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答题卡(纸)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员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十条 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巡考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据《江西省录(聘)用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江西省录(聘)用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第二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录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未在答题卡(纸)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将无线耳机、无线接收器等高科技作弊设备带入座位并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应由两名以上考务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通过邮寄送或者公告形式送达应试人员。

第六条 应试人员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员、其他应试人员以及威胁他人安全的,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更多信息请查看江西省大学生村官选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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