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做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以下简称“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中职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本文适用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
三、测试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整体性评价的原则;
4、坚持发展性评价的原则。
四、测试的基本要求
具备承担申请相应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幼儿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具有熟练使用普通话提问、讲解的课堂教学技巧。
五、测试的方法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采用专家组测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的两级评价办法。
2、学科(专业)专家组在申请测试人员试讲、面试的基础上,对测试对象签署评价意见。
3、申请测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试讲,专家组指定申请人提交的教案的一部分作为试讲内容,试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试讲后,学科(专业)专家组根据试讲情况和测试项目内容提出面试题目,请申请人答辩。面试题目不少于2个,面试时间不超过10分钟。
5、专家组根据测试结果,得出总评分数,并写出综合评价的简要意见。
6、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专家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审查结论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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