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规定,现将我办对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已认定违纪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违纪行为及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办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3-82214528。
嘉兴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
具体违纪违规行为及拟处理意见请参照:http://www.jxkp.com/ShowInfo_32023.html
序号 |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纪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1 | 13304061927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2 | 13304063013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八)项 | 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3 | 23304062525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八)项 | 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4 | 2330405202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八)项 | 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5 | 33304063614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6 | 33304042107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7 | 33304030406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8 | 33304032629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九)项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9 | 33304060105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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