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天津城建大学网 阅读:989 次 日期:2014-06-09 1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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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天津城建大学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4、学校代码:10792

5、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编:300384

6、学校概况:天津城建大学始建于1978年,是一所以城市领域为主要服务对象,学科和办学特色鲜明的普通高等院校。学校秉承“重德重能、从实从严、勤奋俭朴、团结竞进”的优良传统,致力于发展城市科学,培养城市经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人才。学校设有13个二级学院、2个教学部和1个继续教育学院,具有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学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9个,硕士学位授权点31个,工程硕士学位授权领域3个,本科专业51个,本科以上全日制在校生16025人,覆盖工、理、管、文等学科门类。拥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位于高校前列。2007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获得“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纪检书记为组长,校监察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我校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制定我校2014年招生计划。2014年我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为准。在规定时间内将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备案。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我校还将通过媒体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总计划内对招生计划作适当的调整。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最低分同分录取或顺延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填报志愿,以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分为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录取规则。

按照顺序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按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按照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为原则,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高校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所以上高校的投档条件时,则投档到序号在前的高校;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高校的投档条件,则直接投档到该高校。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内蒙古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之有关规定),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个以上专业的录取条件时,则录取到序号在前的专业;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的录取条件,则直接录取到该专业;若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录取条件,但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江苏省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天津市考生,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为A(简称8A)的考生,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

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依次参考学业水平单科考试成绩,参考科目顺序为:数学、物理、化学、语文。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再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要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专业录取时按照等级级差法排序,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标准:A+=3分,A=2分,B+=1分,B=0分。

第十四条 内蒙古考生,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有退档的顺序递补”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合格考生可在上述专业学习,不合格考生可选择转至其他专业学习,但考生的高考成绩须高于拟转专业在考生生源所在地录取的最低分数。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获得我校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控制分数线。我校将专业校考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按50%:50%折合相加,形成综合成绩,具体公式:综合成绩 =(我校专业考试成绩 + 文化考试成绩)/ 2。学校录取时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排名为文理科混排,如与考生生源所在省录取政策冲突时,以省录取政策为准。江苏省考生的专业校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按满分440分折算;其他地区考生的专业校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皆按满分750分折算。

第十七条 软件工程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不含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二十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水平测试且合格,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内地新疆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向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办理。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入学后,学校对注册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注册,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大学生管理条例和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天津城建大学设有覆盖面达35%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800余个勤工助学岗,其中为特困生专设650余个。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4400、54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12000元/生、年。

2、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开设的相关专业,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按照天津城建大学国际交流处公布的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执行。

4、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住宿条件,住宿费为1000、12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和我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及答考生问。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4年度我校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话:022-23085247

网 址:http://www.tcu.edu.cn

E-mail: zhb@t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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