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来源:山西中医学院招生信息网 阅读:1176 次 日期:2014-06-09 17: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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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我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西中医学院(学校代码:10809)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四条 学生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各项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本科层次毕业生颁发山西中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领导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分管校长、纪检书记、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招生工作领导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七条 专业设置情况:

(一)本科教育目前设有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药学、护理学、制药工程、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药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康复治疗学等十三个专业和中药学(中药分析方向)、中药学(临床中药学方向)、护理学(涉外护理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药管理方向)、制药工程(生物制药方向)等五个专业方向。

(二)高职(专科)教育目前设有针灸推拿、护理、中医骨伤四个专业。

针灸推拿专业(对口升学)与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联合培养,上课地点在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日常教学管理由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负责,毕业时发放山西中医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条 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进档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根据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相关政策及录取进程,等待二次投档或征报志愿后投档。

采用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择优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我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对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内蒙古考生,依据当地招生办法,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清”为原则。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日语。高职(专科)层次各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校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我校为在校本科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同时开展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困难。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新校区地址: 山西省高校园区大学街121号 邮编:030619

旧校区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一段89号 邮编:030024

学校网址:http://www.sxtcm.com

咨询电话:0351-2272672(本科)2272266(高职)

传 真:0351-6333210(本科)2272266(高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山西中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院原有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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