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一)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二)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四)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五)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六)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七)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八)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社区受理。符合条件、准备就业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填报《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经社区公示、签盖,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
(二)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后,经录入系统、签章后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批。
(三)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批。区就业管理中心经确认无误后办理审批手续。
承办部门:区就业管理中心、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
业务咨询电话:668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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