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婚姻法和继承法
来源: 阅读:15927 次 日期:2010-05-14 17: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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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是由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婚姻法的概念,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1)从调整范围来看,婚姻法既调整自然人的婚姻关系,也调整自然人的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虽以婚姻法命名,但其内容仍是整个婚姻法律制度。

(2)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婚姻法既包括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也包括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其中,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占主导地位,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的。

(3)从法律表现形式上来看,婚姻法是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律,不仅包括以婚姻法命名的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也包括其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单行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

(4)从法律特性上来看,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2.婚姻法的特征

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此决定了该法具有如下特征:

(1)婚姻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婚姻法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即任何社会成员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方面有何差异,都无一例外地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承担婚姻家庭方面的义务。

(2)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深厚的道德伦理性。在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领域中,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道德伦理规范在本质和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3)婚姻法中多为强制性规范。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故婚姻法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约定改变。当然,婚姻法中也有少量任意性规范。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1.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的主要内容是: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的主要内容是: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行使离婚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该原则的基本法律要求是:

(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

(3)禁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非法行为;

(4)对违反一夫一妻制但情节轻微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情节较重者,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受到刑罚制裁。

为了保证一夫一妻制的实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法第4条还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3.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其基本要求是:

(1)在婚姻关系方面,男女双方平等享有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既适用于男性,也适用于女性。

(3)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如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二是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泛指保护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和利益。《婚姻法》不仅在总则中确立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还在家庭关系中规定了各项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另外,在涉及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处理离婚纠纷、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均强调以儿童的利益为重心,注意维护儿童的合法利益。

(3)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不仅在总则中明确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而且在家庭方面的制度中对老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其第4条还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构成虐待。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例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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