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项目和标准
一般录用职位按照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体检操作手册和转发《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等招录职位,按照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二、考生须知:
1、参加体检的考生必须持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体检医院进行体检。参加体检考生当天早上必须空腹。
2、考生必须按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体检过程中请配合检查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未检完擅自退场不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3、体检费约400元/人。由医院按规定收取,费用由考生自理。
4、按医院要求,为了检测结果准确可信、不出现人为误差,请参加体检的考生作好如下体检前的准备:
(1)抽血:抽血前一晚不吃宵夜,抽血当天早上不吃早餐,抽血前48小时内不饮酒、不暴饮暴食,24小时内不剧烈运动。
(2)B超:须早上不吃早餐,空腹进行。
(3)胸部照片:拍片时需暂除去检查部位的衣扣、佩玉、绒衣、毛线衣、项链、小刀、锁匙、药膏、含有金属的文胸等外物,及需暂除去印有铁油图饰的衣服。
(4)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请告知体检带队工作人员在经期完毕3天以后再取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5)尿液取检注意取中段尿,避免影响检测结果。
5、考生在报到后,必须把随身带来的通讯工具主动交给工作人员保管;按要求如实填写体检表的“既往病史”栏,填写完毕后交给工作人员
6、考生分组进行体检,体检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本组带队工作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擅自离组,体检所有项目结束后,本组带队工作人员统一集中宣布解散后才能离开。
7、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与体检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联系。
8、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体检资格。对在体检中违纪违规的考生,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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