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省外版)
来源: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 阅读:1024 次 日期:2014-06-24 16: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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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学校部委码:12862,在各省招生院校代码详见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条 办学地点:杭州萧山高教园区;邮政编码:311231。

第四条 学校性质:我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教育部、国家财政部2010年被列为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12年正式确定为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

第五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

第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七条 男女比例要求:无。

第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中,建筑设计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考生,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我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九条 联系方式及网址

1、招生电话:0571-82871234、82606765。

2、传 真:0571-82606765。

3、E-mail:zjc6765@126.com。

4、院院网址:http://zjjy.net/。

5、招生网址:http://zsw.zjjy.net/。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一条 按国家教育部要求,我院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机构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条 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省招生办)确定的录取批次和投档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不超过各省招生计划的120%比例进行投档,具体投档比例由我院视考生成绩及志愿填报情况录取前予以确定。接受各省考试院(或招生办)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校确定录取分数线。

第三条 根据各省(除江苏省外)具体情况确定录取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即: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够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投档,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剂,将被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当录取专业结构不平衡又无法调剂时,学校将在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统一安排下,通过征求志愿的方式完成录取。

第四条 对江苏省理科类考生选择测试科目为物理,对文科类考生选择测试科目为历史。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排序,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同分考生按照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高低依次录取。

第五条 对享受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六条 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按文化总分排序,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排列: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经过单科排序后分数仍相同的考生我院将综合考虑考生获奖情况、考生特长等择优录取。

第七条 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八条 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九条 我院不录取诚信有不良记录或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十条 录取结果通过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我院招生网录取查询、通知书寄发等渠道予以公布。

第四章 其他

第一条 收费标准:我院严格按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条 奖助学政策:我院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采取了以下奖助学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 、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院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各项奖学金评定根据有关评比条例进行。

第三条 新生入学规定

1、新生入校后,我院在1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2、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我院以往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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