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分则重点罪名介绍
来源: 阅读:8394 次 日期:2010-05-19 16: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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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将犯罪分为10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每一类犯罪又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罪名。本章只介绍考试中经常考查的重点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自然人,某些犯罪需要具有特定的身份。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观方面:13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4)犯罪客体:国家安全。

(二)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罪处罚。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或者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102、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资助的内容包括向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金钱或者物质。犯罪主体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依照叛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此规定中,“掌握国家秘密"是从重处罚的条件,而不管所掌握的国家秘密是否出卖或泄露给其他国家、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五)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下述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问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凡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间谍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还包括无国籍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但并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以及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但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构成间谍罪;

②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111、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的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我国刑法共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资助恐怖活动,劫持航空器,劫持船只、汽车,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危险物品肇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消防责任事故,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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