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县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增补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6名。
二、资格条件
(一)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六十周岁以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5、身体健康,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
6、限饶河县户籍居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为本辖区。
(二)下列人员不得在增选人民陪审员之列:
1、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已担任其他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三、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四、程序和要求
(一)报名方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属本辖区的,可向县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属本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县法院推荐。
(二)报名材料:
1、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组织推荐)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个人申请)一式三份。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4年7月3日至8月1日(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饶河县人民法院政工科
联系电话: 0469-5622021 0469-5620947
(四)资格审查。由县法院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初审,然后送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必要时,由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了解。
(五)确定名单。县法院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及审判工作需要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级法院审核。
(六)提请任命。将拟任人民陪审员名单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内,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特此公告。
饶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附件:
温馨提示: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doc》《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doc》来源于饶河县人民政府网,最近更新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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