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程序,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机制,改善师资队伍结构,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推进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协作,勇于创新。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 业务条件
(一)所学专业与学校需求对口。
(二)具备本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
第四条 职称、学历学位及年龄条件
(一)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三)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提出拟引进专业岗位,人事处汇总并会同教务处、科研处进行审核,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年度计划,报院党委研究并经院长批准后,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六条 人事处会同各教学单位、教务处、科研处对应聘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填写《应聘人员基本信息表》报院长审批后通知其前来学校面试、试讲。
第七条 学校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试讲及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报学校批准后公示。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者,由人事处办理录用、签约等手续。
第四章 引进待遇
第九条 引进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
(一)一次性资助购房补贴40万元,在我校工作满10年,住房补贴形成的产权归个人所有;若工作不满10年调离,则按剩余服务期每年4万元向学院返还购房补贴;或安排100平方米住房一套,工作10年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资助科研启动费文科3万元、理工科5万元。
(三)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万元。
(四)按学校相关规定,同等享受校内教授的业绩津贴。
(五)协助解决配偶工作和子女上学问题。
第十条 引进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的待遇:
(一)一次性资助购房补贴15万元。在我院工作满8年后,购房补贴形成的产权归个人所有,若工作不满8年调离,须按剩余服务期每年1.875万元向学院返还购房补贴。
(二)资助科研启动费文科2万元、理工科3万元。
(三)按学校相关规定,同等享受校内博士的业绩津贴。
(四)协助解决配偶工作和子女上学问题。
(五)省级、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特别优秀的,待遇可提高,具体面议。
(六)副教授待遇面议。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聘约管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凡不能履行聘用合同者,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从校外引进的紧缺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在每年度人才招聘之前公布紧缺专业目录。非紧缺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待遇面议。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中未涉及的情况和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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