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电机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收费和奖助方案实施办法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网 阅读:1046 次 日期:2014-07-11 15: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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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若干文件,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收费和奖助方案实施办法》,经2014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组织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电机学院

2013年7月7日

上海电机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收费和奖助方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93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收费和奖助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二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将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第三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三章 奖助方案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助方案面向录取类型为“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不转入上海电机学院的除外),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岗位津贴三部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用于支持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学校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设置3个等级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见表1。

表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标准

等级 资助比例 金额(元/年)
一等 20% 12000
二等 30% 9000
三等 40% 6000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三助”岗位津贴中助研、助教由学院、导师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助管由学校研究生处按需设置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学校《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沪电机院研[2012]276号)执行。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主要根据在校学习成绩、科学研究成果、各类学术竞赛获奖、英语水平、体能达标情况以及思想政治表现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校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公开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奖助学金。其中助学金按月划拨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上,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2.5年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对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注册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暂不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若出现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学术不端等情形,处分期间将取消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和监督机制,确保奖助学金在评审和发放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实施,仅针对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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