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连南县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连南县政府 阅读:1282 次 日期:2014-07-17 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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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清远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4]141号),为做好今年我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1.全省各高评委会和我市委托省直中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8日至9月18日,参评人员材料请于9月8日前送我局教育管理股审核,于9月13日前自行送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

2.我市中级评审(含县区委托评审初级)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参评人员材料请于9月20日前送我局教育管理股审核。于9月30日前自行送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

3.我县农业系列和工程系列初级评审和认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9月22日至26日。请于9月26日前送我局教育管理股审核后送评。

高级、中级(含县区委托评审初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地点:市政府2号办公楼548室,联系电话:3382510。

(二)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

1.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省另文通知。

2.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时间省另文通知。

3.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依据粤人社发[2014]122号文件精神,遵照国家职称改革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待省人社厅统筹安排后,评审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二、申报评审、认定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其他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2.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参加高级和中级(含县区委托评审初级)职称评审的要专业对口,参加我县初级职称评审要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学历在中专及以上,不受理高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人员所申报的材料。

3.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4.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认定条件

认定条件执行《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具体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初次考核认定指引一览表》。

(三)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相互结合。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3.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5.依据粤人发〔2002〕81号,结合粤办发〔2013〕14号,我县作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专业技术人员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需开免考证明的来我局教育管理股办理。

6.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1)高级评审费,58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市人社部门送审费)。(2)中级评审费,45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县人社部门送审费)。(3)初级评审(认定)费,280元(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费,不含资格证书费)。参加我县初级评审和认定的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交清,交款地点为人社局财务室,交款后把交款单据的原件交人社局教育管理股验证,否则不予送审。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相关评审表格在清远市人社局网站(网址:www.qyhrss.gov.cn/)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www.gdhrss.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今年度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或网上打印证明,凭证或证明需具有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业务用章(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可提交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缴交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得受理。

(二)申报评审材料具体要求

1.继续教育。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到拟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需最低工作年限相应年度数量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中级、初级职称,提交近1年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2015年起,提交近2年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参加我县农业和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审核材料责任人核对原件后,标注“与原件无误”意见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认定的可不提交继续教育证书。

3.计划生育。依据清委办[2000]75号,坚持一票否决制,提交“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并将复印件粘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的“其它证明、证书”一栏中),或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4.各项证书材料,提交学历证、资格证与聘书、荣誉证、年度考核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审核材料责任人核对原件后,标注“与原件无误”意见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5.论文和业绩。论文要求在“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必须是第一作者,并提交原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提交1篇以上,或在市级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期刊(每年不少于4期)发表的,提交2篇以上。业绩佐证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如获奖证书、设计图纸。申报初级职称的可提交不经发表的论文。

6.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总结任现职以来所做的技术工作、完成情况、解决的问题及存在的问题,综合反映自身的业务水平、能力、业绩等情况,并由单位加盖公章;申报中级要求2000字以上,申报初级要求1000字以上。

7.申报材料装订要求。按顺序分类装订,其中表(七)与表(二)一起装订,用牛皮纸材料袋装袋,并于正面注明申报人姓名、单位和申报专业。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四)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及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违规受理评审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发证。

四、评审委员会组成

县初级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及时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报我局批准和备案,保证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五、评审工作要求

各评委会要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一)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

(二)组织评委充分评议。要创新评价方式,严格评审标准,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

(三)做好评审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开会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四)告知评审结果。按原《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时向申报人告知评审结果。

(五)做好评后公示。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和网上公示,评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六、纪律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县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纪律措施,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一)严格保密管理。评委要求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评委名单及评审会议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履行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完善监督机制。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评委成员要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加大督查力度。我局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违反申报评审程序。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评审,对违规受理并通过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

七、其他要求

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促进非公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加强对非公单位的职称政策宣传,让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更为全面地了解现行的职称政策,同时积极做好服务,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更好地支持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附:清远市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审、考试申报流程指引(http://www.qyjs.gov.cn/info/192344),请自行下载了解以下表格和文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初次考核认定指引一览表》  (待更新)

(2)《清远市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指引一览表》(待更新)

(3)《清远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考试指引一览表》(待更新)

(4)《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待更新)

(5)《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待更新)

(6)《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待更新)

(7)《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待更新)

(8)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待更新)

连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5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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