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济宁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549 次 日期:2014-07-21 15: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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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面试资格审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关于2014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6号)的要求,现就2014年济宁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面试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时间

资格审查时间为三天。具体时间:

2014年8月1日--3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二、资格审查地点

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面试资格审查的监督指导工作。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含森林公安)系统,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济宁市公安局分别进行面试资格审查;报考济宁市直部门的,由招考部门进行面试资格审查;报考县市区直、乡镇机关的,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面试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部门咨询电话附后)

三、面试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报考人员需本人到报考部门参加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

(一)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交的材料

1、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缓派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缓派证明材料并注明缓派原因);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须在2014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有学位要求的还要出具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须在2014年7月31日之前取得)。

2、《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及1寸免冠照片(与报名使用照片同底版)4张(背面注明考生姓名、报考职位)。

3、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全日制应届专科生报考的,要提供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相关证明材料(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或出具教育招生部门出具的山东生源证明材料;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报考的,不需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6、签订就业协议的,提交签订就业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原件)。

(二)非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交的材料

1、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须在2014年5月29日之前取得);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打印的学历证书注册证明。

2、有学位要求的还要出具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须在2014年5月29日之前取得)。

报考限制专业或有学位要求的,必须符合简章规定的专业或学位要求。

3、《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及1寸免冠照片(与报名使用照片同底版)4张(背面注明考生姓名、报考职位)。

4、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专科学历人员报考的,要提供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相关证明材料(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报考的,不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7、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原件)。

(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提交的材料

1、高级班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须在2014年5月29日之前取得)。

2、《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及1寸免冠照片(与报名使用照片同底版)4张(背面注明考生姓名、报考职位)。

3、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山东省常住户口相关证明材料(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

6、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定向培养)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提交用工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原件)。

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一)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除提供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缓派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缓派证明材料并注明缓派原因)、与主管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三支一扶”大学生还要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及复印件,服务期满的还要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服务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志愿服务证原件及整体复印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要出具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考核认定证明材料。(已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交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服务基层项目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二)报考全市检察院系统“检察业务部门职位”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除提供报考公务员应提交的材料外,应同时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拿到证书的,应提供市级司法局的证明材料。

(三)报考全市法院系统“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职位”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除提供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材料外,应同时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拿到证书的,应提供市级司法局的证明材料。

(四)报考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职位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除提供报考公务员应提交的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及考生工作单位出具的法律工作经历证明(考生现所在单位与法律工作经历期间所在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须由考生法律工作经历期间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五)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考生应一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六)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必须在2014年5月29日前取得。

(七)县以下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五年或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上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并累计工作两年以上(含试用期,截止到2014年5月29日累计时间为五年或两年)报考的人员,提交《公务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县市区组织或人社部门印章)。其中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并累计工作两年以上报考的人员,还需提供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组织人社部门印章)。

(八)往届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缓派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缓派证明材料并注明缓派原因)。

(九)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缴费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在资格审查时缴纳考务费70元。

六、注意事项

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提前准备好面试资格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面试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放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报济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面试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从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名单按规定另行公布。

政策咨询电话:0537-2967956

七、面试资格审查部门咨询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0537-5175510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0537-3011088

济宁市公安局0537-2961125

济宁监狱0537-2716912

济宁市委办公室0537-2348027

济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0537-2967647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0537-3292818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2967927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0537-3239861

济宁市水利局0537-2323259

济宁市农业委员会0537-2348283

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0537-2314401

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537-3155697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0537-2342307

济宁市委党校0537-32393892883072

济宁市地震局0537-2076121

济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0537-2967927

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3413272

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4498402

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4365373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5212876

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8222226

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8709227

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6868609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7218932

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7360180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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