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高新区财政社保局,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党政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今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8日至9月18日,我局受理建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8月26日。
(二)全市受理中级、市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日-9月18日。
(三)各区、县级市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必须于9月18日前报茂名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四)各区、县级市受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9月20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级市人社局确定。
(五)10月份起为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六)高级会计师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如下:
1.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省厅另文通知。
2.根据国家职称改革的总体部署,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待国家统一部署后,按省的要求再作统筹安排,到时再另行通知。同时,从今年起暂停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待上级出台文件后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其他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2.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3.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4.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5.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申报省评审高级资格的要求提供2010年(或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申报我市评审中级资格的要求提供近年连续两个年度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2014年度不作硬性要求。委托市外评审中、初级职称的,按当地文件要求执行。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相互结合。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3.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5.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6.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大力实施我市人才战略,促进非公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非公单位的职称政策宣传,让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更为全面地了解现行的职称政策,同时积极做好服务,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更好地支持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公示后不得补报材料)。凡不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况在全市或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将相关情况记录个人诚信档案。
相关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www.gdhrss.gov.cn)表格下载栏目或在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mmrs.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下载表格不能改变其格式和字体,否则不予受理。
申报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审核原件后留复印件。2002年及以后毕业的学历信息应当可供在“学信网”查询验证;2001年及以前毕业,或“学信网”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需提供个人档案“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经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签章、经办人签名)。
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今年度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或网上打印证明,凭证或证明需具有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业务用章(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可提交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缴交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将《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继续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审核申报材料时把关不严,有意包庇申报人提供的假学历、假证书,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形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况在全市或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申报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市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参考《茂名职称指南》小册子(或登录http://www.mmrs.gov.cn/wsbs/wsbs_info.php?cid=1415下载)进行整理,申报省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按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印发的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整理。
(四)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及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报送单位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违规受理评审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发证。
(五)对个别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省内不能评审,确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报经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四、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做好调整、补充评委工作。
各评委会应及时增补新的评审委员。市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在9月30日前将增补新评委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入库备案,并组织新增评委参加培训。
各区、县级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补充初级评委会组成人员,调整补充评委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保证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三)评后公示。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和网上公示,评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四)报送评审结果。评审工作结束,在经公示无异议后15天内,市中级、市直初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细致核准各项信息及相关材料,及时公布并报送我局审批、制证。
2014年7月18日
温馨提示: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doc》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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