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沧有关单位人事科: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4]45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8、19日举行,考试地点分别设在石家庄市、唐山市和秦皇岛市。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信息时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选择“考区”,其中选择“考区”为唐山、沧州、廊坊、承德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唐山市;选择“考区”为秦皇岛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秦皇岛市;选择 “考区”为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衡水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石家庄市。
二、全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7月18日至8月5日17时30分,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是:www.hebpta.com.cn。2014年起,全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15日17时30分。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照片,保存提交,照片审核通过后即可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在每张报名表右上角粘贴一张备用照片)和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于8月4-6日到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建业大厦1219房间)进行报名资格初审,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考生报名材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于8月8日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通过人员,务必于8月11日- 15日17时30分,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进行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完成后,请报考人员务必重新登录并在[详细信息]栏目中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请及时联系银联电子支付客服电话95534-6。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1)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学位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报考人员须按照如下要求准备报名材料: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工作年限证明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员签字;工作年限证明采用“制式证明”(附件2,可从报名网站下载);若工作年限需将在不同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方符合报考条件,则须分别开具工作年限证明;报名表相关材料复印件与部分科目免试表相关材料复印件,各自单独准备,不合并使用。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今年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自10月11日起至考试开始,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三、凡符合《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014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济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四、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考生应考时应自备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五、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具备能力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六、根据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笔试费每人每科63元。
七、相关要求
(一)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单位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二)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三)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读答题卡。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九、全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沧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温馨提示:
《 2014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来源于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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