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自然人
来源: 阅读:12561 次 日期:2010-06-08 14: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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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既包括自然受孕而出生的人,也包括通过人工授精等方式而受孕出生的人。

自然人与公民是有联系而又不同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中使用“公民(自然人)”的概念,这意味着公民与自然人有着同样的含义。因为我国法律上的公民也就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也有的人认为,《民法通则》中使用公民的概念,反映出将民法看作公法,而不是私法。我们认为,公民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使用公民的概念与视民法为“私法”还是“公法”没有必然联系。实际上,“公民”这一概念只是强调“人”的国籍(当然强调国籍也就会涉及政治国家)、“人”的法律属性,而“自然人”的概念强调“人”的自然属性。不论何国民法,所规定的事项只能是针对相同的自然人,不过现今各国对非本国人一般实行“国民”待遇,本国人与非本国人的法律地位原则上相同。公民并不同于人民,人民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因为在民法上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为自然人,所以用自然人的概念应当说更好些。

自然人是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自然人皆为民事主体,是历史的进步。在古代社会,就是在法律最发达的古罗马,自然人也并非都为民事主体,当时也只有自由人才为民事主体,奴隶是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真正都从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还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始承认自然人均为民事主体。

二、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自然人的住所,则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以某一地点为其生活和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其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在该地发生的。只有确定这一地点,才能明确法律关系发生的空间,才能明确法律关系主体所处的地方。因此,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不同于居所。居所为自然人居住的场所,不论因何目的居住在某处多长时间,该处所均为该自然人的居所。而住所必须为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处所。一个人可有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

(一)住所的确定

各国法律上确定住所的标准不一,有的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住所,此种住所为意定住所;有的是根据当事人长久居住地的事实或意思为标准,直接由法律规定住所,此种住所为法定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可见,我国自然人的住所属于法定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的法律意义,有的称为住所的法律效力、法律价值,主要有以下方面: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如确定某一自然人是否失踪,以离开住所无消息为准。

2.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和履行。如继承开始地点一般为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债务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应在接受给付的一方的住所地履行。

3.确定有关民事事项的管辖。如《民法通则》第16、17条中规定监护人的指定,由相关单位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之。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死亡的,应向下落不明的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4.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如《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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