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14〕0144号)、《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丽人社〔2013〕0183号)精神,现就开展2014年度我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对象
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从事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工程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定资格条件
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到我局人才开发科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三)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其他具体要求请登录丽水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查看《关于做好2014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丽人社〔2014〕78号)文件。
三、评审资格条件
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申报对象,符合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并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相应档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国家、省里规定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专业,今年不再组织评审。
(一)正常申报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技术员资格:⑴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⑵取得高中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⑶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⑴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或担任员级职务满4年;⑵取得高中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⑶取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⑷取得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⑸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⑹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工程师资格:⑴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⑵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担任助理级职务满6年;⑶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⑷取得博士学位。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工程师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专业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可以破格申报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1.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在市厅级专业刊物发表过2篇(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
2.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县级排名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排名前6位)。
3.获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市厅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本专业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4.作为专业骨干参与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或推广应用新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技术难题,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市厅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优秀工程勘察奖、设计奖、优质产品奖、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等主要贡献者;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
6.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中专以下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三)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
对长期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经参加专家面试答辩成绩合格,具备以下第1项条件,并符合第2项或第3项条件的,允许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
1.学历、资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学历后满3年);⑵取得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学历后满5年);⑶取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2年(学历后满7年);⑷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
2.业绩和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⑴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项主要贡献者(县级列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列前6位);⑵优质工程奖项主要贡献者或重点工程(攻关)项目主要参与者(县级列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列前6位);⑶近5年取得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⑷长期在本市传统优势和新兴产业生产技术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的技术难题,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得到市内同行公认。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⑴规模以上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务满3年,直接主持或参与重要工程技术项目工作,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⑵持有所从事专业相关工种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1年,或持有所从事专业相关工种国家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5年;⑶荣获县级政府或市厅级部门以上人才荣誉称号,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或市厅级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符合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的,可不经初评委推荐,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及市直有关单位资格审查同意后,报市中评委办公室。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专家面试答辩及评审工作由市中评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其他条件
1.继续教育要求。根据《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培训的通知》(遂人社发〔2014〕56号),2014年参加职称评审、初定、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2个科目的公需课程培训合格证书,具体报名培训办法登录遂昌政府网查看该文件,网址:http://www.suichang.gov.cn/zwgk/xxgk/002662526/05/0506/201406/t20140630_222325.html
2.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三年参加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3.外语和计算机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等级仍暂不作要求。
四、申报评审办法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附件1-1)
2.本单位申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与申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4.单位注册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表(附件1-2,统一用Excel电子表格,A3纸,附电子版文件)
6.丽水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附件1-3)及申报人员电子照片(jpg格式,以身份证号命名,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证书信息采集表及申报人员电子照片存入同一文件夹,并以单位名称命名(信息采集表为制作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重要依据,录入时,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基本信息务必认真填写,确保无误,其他无法填入或无法获知信息的栏目可不填)。
以上3-4项材料复印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以上1-5项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并在封面粘贴《申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清单(一)》(附件1-4)。第5-6项提供电子版材料(其中第6项材料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二)申报对象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对象个人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清单(二)》(附件2-1)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2-2)正常、破格或直接申报人员均填报该表,要求双面打印,中、初级均为一式三份;
2.《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推荐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2-3),中、初级均为一式五份;
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清单(装订封面)》(附件2-4)所列材料: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附件2-5);⑵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⑶学历证书或专业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⑷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的原件和复印件;⑸公需科目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⑹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⑺学术著作(论文)原件和复印件(须复印出杂志或著作封面、刊号、目录、所写文章等);⑻反映本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单位盖章);⑼反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其他材料,如作品(照片)、纳税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上述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审核与原件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和签署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上述材料除原件及不便装订的材料外,应按A4纸装订成册。
4.2吋免冠照片1张(粘贴在其中一张“评审表”的左上角)。
(三)材料审核及报送
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单位要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组织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的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组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14年遂昌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组织实施(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206号301办公室,联系电话:8129226,联系人:纪伟平),接收各单位申报材料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前。
(四)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执行。中级资格评审费180元/人、推荐费80元/人;初级资格评审费100元/人。
五、开展企业(行业)自主评价试点
为进一步创新企业人才评价方式,增强企业评价人才的自主权,更好地服务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精神,从2014年开始,在我市特色产业、重点行业及骨干企业中开展工程技术人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价试点。
要求列入2014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价试点的企业(行业),于2014年8月20日前,向企业(行业)注册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自主评价工作。2014年,试点开展自主评价的我县企业(行业)不超过2家。
经批准开展自主评价的试点企业(行业),在市、县人力社保部门指导下,制定自主评价实施细则,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自主实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企业(行业)自主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我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管理权限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8日
附件:企业工程职称评审样表
温馨提示:
《企业工程职称评审样表.zip》来源于遂昌县政府网,最近更新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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