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调动我县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激发高学历青年应征入伍热情,对从甘泉入伍的甘泉籍适龄青年除享受中省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外,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日制国民教育普通高校统一录取的甘泉籍本科毕业生,从本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表现良好的,正常退役(指服满义务兵役期后退役,如改选为士官需服满当期士官兵役,下同)后,由县政府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
二、全日制国民教育普通高校统一录取的甘泉籍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从本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部队服役期间担任班长职务10个月以上且同时具备获得部队军以上表彰奖励、两次以上获得部队团以上表彰奖励、在部队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三个条件之一的,或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正常退役后由县政府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
三、凡正常退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在安保岗位见习一年,享受事业单位工资待遇;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统一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
四、凡本县户籍从本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正常退役后返乡自谋职业的人员,由县政府一次性发放创业扶持资金每人30000元。
五、对应征入伍的高原条件兵,在按政策规定执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一次性发放奖励资金10000元。
六、凡在部队服役期间被提拔为军队干部的人员,由县政府一次性发放给奖励资金10000元。
七、参军服役期间,因不适合部队工作或在部队违法违纪等原因被作退兵处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取消安置优惠政策,取消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各项扶持奖励资金。
八、本规定适用于2014年夏秋季从我县批准入伍的义务兵,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甘泉县鼓励本县高等院校毕业学生积极应征入伍的若干政策规定》(甘办发〔2012〕33号)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由县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甘泉县委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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