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公正司法,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全省法院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通知》(粤高法[2014]85号)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本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共选任人民陪审员70名。
二、资格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也可以本人(系本区户籍或以本区为经常居住地的)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三)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区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区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四)提请任命。我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四、报名的相关事项:
(一)报名材料:
1、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基本信息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二份,同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ssfyzgk@163.com。
(二)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
(三)报名地点: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政工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东路2号)
联系人:刘先生、劳小姐
联系电话:0757—87911375、87911365。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解释。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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