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精神,经我院党组研究,报请区人大批准,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数额为60名。
二、选任对象和范围
本次选任注重吸收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参加陪审工作,同等条件下具有经济、医学、计算机、建筑、心理咨询、翻译及其它理工、社会学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优先。普通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不低于新任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
三、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与案件审理的时间,且具有长沙市芙蓉区户籍或以长沙市芙蓉区为经常居住地;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基础;
4、身体健康,积极、热心并能胜任审判工作;
5、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司法工作。50周岁以上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过公职。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报名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或本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政工室领取或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网下载打印。
(二)资格审查和考察。对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会同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进行调查。经审查确定人选后,将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征求意见,然后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三)提请任命。对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四)公告和备案。任命名单确定后进行公告,同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五、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及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方便。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参照相关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周六、周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二)报名地点、联系人及电话: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政工室A512室,联系人凌炜栋,电话84784909;政工室A501室,联系人周娜,电话84784905。
(三)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本人近期同底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和照片电子档。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8日
附件:
温馨提示: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doc》,《2、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doc》来源于芙蓉区人民政府网,最近更新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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