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确保司法公正、公开,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现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民陪审员 20名。
一、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由本人向龙井市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推荐。
2、由龙井市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审查。
3、由龙井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龙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申请、推荐时间:
申请或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或有关组织,应在
2014年8月18日前,将申请书或推荐证明递交至龙井市人民法院政治处。联系电话:3476012,联系人:申红花。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2、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
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龙井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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