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全面完成2014年公益性岗位开发民生工程工作任务,根据《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4]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开发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单位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原则。
(三)坚持现有岗位反向认定与新岗位正向开发并举的原则。
(四)坚持自愿申报、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及开发范围
2014年,全县开发公益性岗位220个,其中乡镇、经济开发区开发岗位90个(任务分配见附件1),县劳动就业局开发岗位130个。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四)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五、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2014年6月中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发动各单位搜集、开发公益性岗位。
(二)第二阶段:岗位申报(2014年6月21日—7月20日)。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向县劳动就业局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2),经审核后报县人社局审批。
(三)第三阶段:公开招聘(2014年8月1日—11月30日)。县劳动就业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县劳动就业局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3)、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县劳动就业局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搭建对接平台。
(四)第四阶段:上岗签约。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劳动就业局备案。
六、公益性岗位的薪酬待遇、政策补助和岗位管理
(一)薪酬待遇
各用人单位聘用符合条件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我县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政策补助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补助,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
2、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为200元/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100元/月,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4)及花名册(见附件5)、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不超过3年。
(三)岗位管理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鼓励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留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同时对出现的岗位空缺要通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进行补充。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发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是一项民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7月20日前完成岗位开发任务。各用人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需要,搜集开发公共服务类和后勤保障类岗位,依托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优惠政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已经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要积极向人社部门申报岗位认定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享受有关政策。
(二)坚持阳光操作,发挥政策效益。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目的是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县劳动就业局和各用人单位开展岗位招聘时,要按照招聘范围和条件严格把关就业人员资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配合辖区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两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岗位、人员、资金相对应。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各单位要加大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将公益性岗位的性质、开展公益性岗位的目的,聘用期间的人员待遇和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讲清、讲透,消除误解,答疑解惑。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形成社会合力,使就业困难人员切切实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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