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济宁市邹城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来源: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2200 次 日期:2014-08-11 1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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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人社字〔2014〕121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6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严格评审范围

1、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并调整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和各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大企业,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分别组建相关系列的初级评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的具体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报组建有关初级评审委员会的方案,经同意后分别组织实施。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通过考试的,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单位聘用时,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3、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严格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

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5、认真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受委托承担高级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为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6、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2014年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外语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通用标准。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的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为55分。达到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成绩要求的,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全省当年有效外语成绩要求放宽至45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理工、卫生类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

7、认真执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规定。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的,应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提供原件。如原件丢失,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证书或开具证明。职称外语放宽成绩审核表当年有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等其他审核表3年内有效。

三、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9、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事业单位应一并公布岗位名称及空岗数量,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10、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1、事业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根据岗位专业特点和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其中,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1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13、中小学教师和实行以考代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适用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

15、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6、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7、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其中,填报的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

18、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19、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用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20、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市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职业院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呈报;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市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职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未经各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或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21、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网络版),申报人员可从http://sdzc.sdeic.gov.cn或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登录,进行填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2004〕6号)规定办理。中、初级职称评审材料参照高级要求报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相关政策规定、表格样式及有关信息可登录“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jnsi.gov.cn)查询。

四、严格评审程序,认真组织评委会评审

22、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应研究拟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3、各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评审。

24、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表》)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和各级呈报部门信息网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核准并行文公布。

25、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26、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核准的评审工作方案,按照统一的部署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各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文件,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

27、严防滥用行政权利干预职称评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利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呈报、评审、异议期公示等环节,严防滥用行政权利干预。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28、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全部纳入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29、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30、严肃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评审结果核准或备案材料时,将本年度违纪违规的人员名单、违纪违规事由及处理结果同时上报。

31、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总的安排是:8—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0—11月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5年1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对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不断提高评审质量。

3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是坚持科学人才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2014年7月15日

附件1:2014年度济宁市高中级评委会调整组建名单

附件2:各中级评委会需报送审核的材料清单

附件3: 申报人晋升职称应报送的材料清单

附件4: 各呈报部门应报送的材料清单

关于报送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名单详情请参考:http://rlzyhshbzj.zoucheng.gov.cn/shownewsa.asp?id=1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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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来源于关于报送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最近更新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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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评委会

序号 高级评委会名称 评 审 权 限 评委会日常工作委托单位(评委会办事机构)
01 济宁市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委会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中级评委会

序号 中级评委会名称 评 审 权 限 评委会日常工作委托单位(评委会办事机构)
01 济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中级评审委员会 一级教师 市教育局
02 济宁市中专教师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讲师 市教育局
03 济宁市实验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实验师 市教育局
04 济宁市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程师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才市场
05 济宁市煤冶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程师 市煤炭工业局
06 济宁市轻纺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程师 市轻纺办
07 济宁市水利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程师 市水利局
08 济宁市建设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程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09 济宁市交通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程师 市交通局
10 济宁市交通工程(水运)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程师 市港航局
11 济宁市机械电子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程师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2 济宁市化工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程师 市生化办
13 济宁市水产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程师 市渔业局
14 济宁市林业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程师 市林业局
15 济宁市自然科学研究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助理研究员 市科技局
16 济宁市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三级律师 市司法局
17 济宁市公证员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三级公证员 市司法局
18 济宁市药品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主管药师、工程师 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 济宁市农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市农业委员会
20 济宁市高等学校教师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讲师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21 济宁市党校教师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讲师 市委党校
22 济宁市技工学校教师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 济宁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馆员 市档案局
24 济宁市新闻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编辑、记者 市委宣传部
25 济宁市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一级播音员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6 济宁市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馆员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7 济宁市艺术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编剧、三级导演、三级指挥、三级作曲、三级美术师、三级舞美设计师、舞台技师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8 济宁市图书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馆员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9 济宁市文博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馆员 市文物局
30 济宁市工艺美术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艺美术师 市轻纺办
31 济宁市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审核组 一级教练 市体育局
32 济宁市地质勘查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委会 工程师 市国土资源局

更多信息请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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