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云和县2014年度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095 次 日期:2014-08-12 16: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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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2014〕85号)、《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丽人社〔2013〕0183号)精神,现就开展 2014年度我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对象

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从事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工程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定资格条件

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到县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管理科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 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 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三)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其他具体要求请登录丽水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查看《关于做好2014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丽人社〔2014〕78号)文件。

三、评审资格条件

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申报对象,符合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并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相应档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国家、省里规定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专业,今年不再组织评审。

(一)正常申报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技术员资格:

⑴从事专业工作满 6年;

⑵取得高中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3年;

⑶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1年。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⑴从事专业工作满 10年或担任员级职务满 4年;

⑵取得高中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7年;

⑶取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5年;

⑷取得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3年;

⑸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1年;

⑹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工程师资格:

⑴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助理级职务满 4年;

⑵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担任助理级职务满 6年;

⑶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 3年;

⑷ 取得博士学位。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工程师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专业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下列 6项条件中的 3项,可以破格申报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 1年。

1.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 2篇(1篇应为第 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在市级专业刊物发表过 2篇(均应为第 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

2.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县级排名前 3位或市厅级以上排名前 6位)。

3.获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市厅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本专业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4.作为专业骨干参与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或推广应用新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技术难题,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市厅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优秀工程勘察奖、设计奖、优质产品奖、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等主要贡献者;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

6.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15年以上;或中专以下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20年以上。

(三)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

对长期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经参加专家面试答辩成绩合格,具备以下第 1项条件,并符合第 2项或第 3项条件的,允许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

1.学历、资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7年(学历后满 3年);⑵取得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学历后满 5年);⑶取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12年(学历后满 7年);⑷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15年。

2.业绩和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⑴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项主要贡献者(县级列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列前6位);

⑵优质工程奖项主要贡献者或重点工程(攻关)项目主要参与者(县级列前 3位或市厅级以上列前 6位);

⑶近 5年取得实用新型专利 3件以上或软件著作权 2件以上或发明专利 1件以上;

⑷长期在本市传统优势和新兴产业生产技术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的技术难题,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得到市内同行公认。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⑴规模以上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务满 3年,直接主持或参与重要工程技术项目工作,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⑵持有所从事专业相关工种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 1年,或持有所从事专业相关工种国家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 5年;

⑶荣获县级政府或市厅级部门以上人才荣誉称号,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或市厅级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符合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的,可不经初评委推荐,由县人力社保局资格审查同意后,报市中评委办公室。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专家面试答辩及评审工作由市中评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其他条件

1.继续教育要求。凡申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其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其中公需科目培训由我局组织实施。申报人员均应参加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培训科目为《物联网技术与应用》和《低碳经济与绿色生活》,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我局发给《公需科目培训合格证书》,申报时须持此证书递交评审材料。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具体办法请咨询县人才管理服务处,联系电话:5134288。

2.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三年参加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3.外语和计算机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等级仍暂不作要求。

四、申报评审办法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份;(附件 1-1)

2.本单位申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与申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 1份;

4.单位注册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5.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表(附件 1-2,统一用 Excel电子表格,A3纸,附电子版文件)

6.丽水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附件 1-3)及申报人员电子照片(jpg格式,以身份证号命名,宽和高比例为 1:1.4,50KB以内,不大于 300×420像素,不小于 200×280像素)。证书信息采集表及申报人员电子照片存入同一文件夹,并以单位名称命名(信息采集表为制作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重要依据,录入时,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基本信息务必认真填写,确保无误,其他无法填入或无法获知信息的栏目可不填)。以上 3-4项材料复印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以上 1-5项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并在封面粘贴《申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清单(一)》(附件 1-4)。第 5-6项提供电子版材料(其中第 6项材料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县(市、区)申报单位的,第 1-4项材料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存档,第 5-6项材料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其中第 5项材料审核盖章后),报送市中评委办公室。

(二)申报对象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对象个人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清单(二)》(附件 2-1)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 2-2)正常、破格或直接申报人员均填报该表,要求双面打印,中、初级均为一式三份;

2.《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推荐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 2-3),中、初级均为一式五份;

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清单(装订封面)》(附件 2-4)所列材料:

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份(附件 2-5);

⑵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份;

⑶学历证书或专业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对于 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⑷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⑸公需科目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⑹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⑺学术著作(论文)原件和复印件(须复印出杂志或著作封面、刊号、目录、所写文章等);

⑻反映本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份(单位盖章);

⑼反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其他材料,如作品(照片)、纳税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上述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审核与原件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和签署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上述材料除原件及不便装订的材料外,应按 A4纸装订成册。

4.2寸免冠照片 1张(粘贴在其中一张“评审表”的左上角)。

(三)材料审核及报送

评审材料经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程序,经相应的评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所有评审材料原件经各评委会办公室验审无误后退回。

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 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单位要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组织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的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 3年内不得组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接收各单位申报材料时间为 2014年 8月 15日至2014年9月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申报材料请送县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管理科(联系电话:5121997)。

(四)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执行。中级资格评审费 180元/人、推荐费 80元/人;初级资格评审费 100元/人。

五、开展企业(行业)自主评价试点

为进一步创新企业人才评价方式,增强企业评价人才的自主权,更好地服务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精神,从 2014年开始,在我市特色产业、重点行业及骨干企业中开展工程技术人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价试点。

要求列入 2014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价试点的企业(行业),于 2014年 8月 20日前,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自主评价工作。2014年开展自主评价的试点企业(行业)原则上不超过2家。

经批准开展自主评价的试点企业(行业),在人力社保部门指导下,制定自主评价实施细则,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自主实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企业(行业)自主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管理权限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评审结束后,各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在县人力社保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各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二)经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员级和助级资格由县人力社保局公布并核发资格证书;中级资格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并核发资格证书。

(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由用人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实施。

(四)评审结束后,各报送单位于 2014年 12月 31日前派人到各评委会办公室领回评审材料,并负责将评审结果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逾期不领回的,将作销毁处理。

(五)本通知已在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评审材料有关样表可登录云和人力社保局网站“本局文件”栏内下载,网址:http://www.yhrs.gov.cn/。

附件:企业工程职称评审样表详情请参考:http://www.yhrs.gov.cn/zwgk/gsgg/201408/t20140812_291919.htm

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8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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