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文化综合》中国古代史—五代、辽、宋、夏、金、元
来源: 阅读:2758 次 日期:2010-06-18 1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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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辽、宋、夏、金、元时期是指从907年朱温建立后梁,到1368年元朝灭亡为止。

这期间,我国又一次经历了从分裂割据到国家统一的历史过程。民族政权先后并立,民族融合进一步发展,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加强,在封建经济继续发展的条件下,商品经济有了突出的进步,出现了许多位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科技成就。

第一节 政权并立

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封荆国公,故又称王荆公。1042年中进士,知鄞县。以后做过通判、知州、提点刑狱等地方官,颇有政绩。1058年被召入朝,向仁宗上万言书,提出改革的基本主张,虽未被采纳,在社会上却引起了反响。

1067年,年方二十的宋神宗赵顼即位,他决心变法图强,以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便召王安石回京。1069年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让他主持变法。王安石成立了主持变法的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还选用了吕惠卿、苏辙、曾布等一批新人,开始制订和颁行一系列新法。新法的基本内容为:

均输法,1069年7月颁行。规定在江浙荆淮6路的发运使根据当地物产状况和政府需求,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在物价低、运程近的地方征购物资。这样,国家就加强了运输的计划性和选择性,限制了商人囤积居奇,操纵物价、投机倒把等行为,达到“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的目的。

青苗法,1069年9月颁行。规定各地方政府每年春正月和五月两次按户等以低息贷粮食或钱币给农民,借贷数目最高为15贯,低额为1贯5百。半年取息2分,随夏秋两季归还。

因借贷是在青黄不接时发放的,故称青苗钱。青苗法想达到“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抑兼并、济困乏”的目的。

农田水利法,1069年11月颁行。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工料由当地居民按户等高下分派。如果单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借贷。凡可供使用的水利资源而被豪强霸占的要重新疏通。一州一县无力兴修的,可联合若干县共同出资出力。

募役法,1071年10月正式颁行。即把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辖区内的主户按户等高下分担,原来有差役的人家交纳“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也要出钱,称“助役钱”,其数目较免役钱减半。

市易法,1072年3月颁行。政府以100万贯为本钱,在开封设市易务,平价收购滞销货物,当市场短缺时再赊销给商人,由商人销往各地,小商贩赊购时可向市易务交纳抵押物品,半年出息1分。此法是防止大商人垄断,可以平抑物价,并增加政府收入。后来在杭州、广州、扬州等地也设置市易务。

方田均税法,1072年8月颁行。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针对大地主田多税少,赋税不均现象,重新丈量土地,并根据质量好坏,确定土地税额。

置将法,1070年12月颁行。针对“更戍法”造成的“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局面,把禁军固定在1州的辖区,由专人加以训练和统帅。当时称为“置将”。

保甲法,1070年12月颁行。把乡村民户加以编制,10家为1保,5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凡家有2丁以上的出1人当保丁,从中选出有“材勇”的人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农闲时集合保丁教练武艺,保丁轮流值班巡查,维持治安。此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与镇压,同时逐步以民兵制代替募兵制,消灭冗兵,增强国防力量。

教育与科举改革。主要是整顿太学,扩充名额。根据学生成绩分为外舍、内舍和上舍3等。上舍生中成绩优异者可不经科举直接授官。此外还设立了武学、律学、医学,以培养实用人材。科举中废除明经科,只设进士科,取消诗赋、贴经、墨义等考试内容、专试经书大义和殿试策。

此外,变法还包括保马法、军器监等内容。

王安石从1069年开始主持变法,其间几次遭到反对派的攻击,曾两次罢相,但由于神宗支持,新法得以推行。1085年神宗死,他10岁的幼子即位,是为哲宗,哲宗祖母高太后(宣仁后)垂帘听政。高太后任用旧党代表人物司马光为相,又起用吕公著,范纯仁、吕大防等人,废除神宗与王安石推行的大部分新法,贬黜新法诸大臣,停止用王安石《三经新义》作为科举考试的根据,篡改熙宁,元丰时史官记录,重新编纂《神宗实录》,甚至将神宗时取得的米脂4寨归还给西夏。由于这些事发生在哲宗元祐年间,故称“元祐更化”。王安石被贬后于1086年抱恨死于金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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