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汽车驾驶员公告
来源:扬州市人才网 阅读:1021 次 日期:2014-08-18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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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我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汽车驾驶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管理方式

1、招聘单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招聘名额:4名。

3、管理方式:所招聘的职位为聘用制汽车驾驶员,由扬州拓普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派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1.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2、文化程度: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3、性别和年龄:男性,年龄在22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31日至199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4、户籍:扬州市区户口,城区有固定住所。

5、驾照及驾龄:专职从事准驾车型为B1及以上驾照驾驶工作五年以上。

6、身体条件:身高1.70米以上,体貌端庄,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5.0以上,无色盲。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史,无纹身,身体状况必须有资质医院的体检证明。

7、技术要求:具有娴熟的驾驶技能,熟悉汽车构造和工作原理,能排除常见故障,无重大行车事故及不良驾驶记录。

8、综合素质要求: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综合素质高,热爱驾驶岗位,有意为法院事业尽力。具有节假日加班、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遵章守纪,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9、其他要求: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用工要求,退伍军人、共产党员、A1驾照者优先聘用。

三、不得报考聘用制驾驶员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四、薪酬待遇

1、试用期为三个月,每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满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后,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其他聘用人员享受同等工资待遇。

2、聘用制汽车驾驶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婚丧假、带薪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权利。

3、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五、报名

1、本人带齐简历材料、身份证、驾驶证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张2寸照片一并交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3、报名资料提交截止时间:2014年8月31日下午6点。

六、考试

对符合招聘条件人员进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时间拟定于2014年9月上旬,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七、体检、考察和聘用

1、根据考试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知拟聘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考察。

3、对考察合格的,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扬州拓普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派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从事聘用制驾驶员工作。

九、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4-80597977、80597973

联系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张谷、尤皑平

地址:扬州市兴扬路7号,邮编225009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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