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递补体检须知
来源:合肥市公务员局网 阅读:617 次 日期:2014-08-19 14: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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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自行在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体检时要求着便装,不准穿有任何身份标识的服装(如制服等)。违反规定,不准参加体检。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根据体检组织管理工作需要,体检表上可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3、体检表第二页中按规定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的内容,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4、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5、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6、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7、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录用。

8、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便于准确结论。

9、体检结果以本次体检检查项目体检主检医师出具的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以外,如有疑问,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其中,对视力、血压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视力(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血压、心率、听力要求复检的,当日进行复检;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性早搏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检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视力、血压项目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检除外)。

10、体检工作要求,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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