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省事业单位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930 次 日期:2014-08-27 09: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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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情节轻微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当年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参加录用考试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翻阅涉考资料的;

(二)将手机或者具有通信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的(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除外);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持假身份证、让他人冒名顶替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考试中向他人传送试题或答题信息的;

(八)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被认定为作弊试卷或者雷同试卷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阅卷过程中,认定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应考人员当次考试成绩无效,且5年内不得参加录用考试的处理:

(一)应考人员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的;

(二)应考人员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的。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帮助他人舞弊者,除按本办法第二项规定处理外。系在校生的,通报所在学校开除学籍;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所在单位可以开除公职。

五、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第四项规定处理外,还要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侮辱、诽谤、诬陷、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

2、故意损坏考试设施;

3、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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