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文化综合》政治—商品、货币、价值规律
来源: 阅读:5519 次 日期:2010-06-25 13: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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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及其基本属性

商品

商品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在原始社会的很长一个时期内,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产品全部用于自己消费,没有剩余,不可能同别人交换产品。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产品有了剩余,偶然地出现了劳动产品的交换。这样就产生了商品。

凡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如果不是劳动产品(如空气、阳光等),就不能成为商品。劳动产品如不用于交换,也不能成为商品。因为,商品不是供生产者自己消费的,而是供别人、供社会消费的,并且是通过交换才到达别人手中的。在新中国成立前,农民为自己消费而生产的粮食不是商品;农民向地主交的租粮,虽然是为别人即供地主消费的,但无需通过交换,仍然不是商品。

可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基本属性

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基本属性。

商品是通过交换,以供别人、供社会消费的劳动产品。因此,一种劳动产品要成为商品,首先必须有用,即可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由于各种商品的自然属性不同,因而它们的效用也是不同的。例如,棉衣可以御寒,食品可以充饥,书籍可供阅读,收割机可以收割庄稼,各种原料可用于生产,等等。这些说明了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是没有人要的。

商品除了具有使用价值以外,还必须能同其他商品相互交换。不同的商品相互交换,两者必然存在一定的比例。例如,一把斧子换15千克大米。用等式表示:1把斧子=15千克大米。在这里,一把斧子和15千克大米是相等的。那么,一把斧子与15千克大米这个等式是根据什么确定的呢?是它们的使用价值相当吗?当然不是,因为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有着质的差异。斧子是砍柴用的,大米是吃的,它们的用途是不同的。不同质的东西,不能进行量的比较。一把斧子能够同15千克大米相等,说明在两者之中存在着“共同的东西”,而且这个“共同的东西”在数量上是相等的,否则这个等式就不能成立。一把斧子和15千克大米的“共同的东西”就是两者都是劳动产品。尽管生产斧子和大米所使用的工具、材料以及生产的方式各不相同,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都耗费了人的体力和脑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任何商品都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一把斧子能够与15千克大米相交换,是由于它们耗费了等量的一般人类劳动,即它们具有等量的价值。

任何商品都有价值,但商品的价值是不能自我表现出来的,必须通过交换,由另一种商品表现出来。在“1把斧子=15千克大米”这个等式中,一把斧子的价值是通过15千克大米表现出来的,15千克大米是一把斧子的交换价值。也就是说,要交换,就要进行比较,必然会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

由此可见,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即商品,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属性。

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二者缺一不可。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即使在它上面花费了大量劳动,也不能形成价值,因而也就不能成为商品。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没有价值的东西不是商品。总之,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一定有价值,有价值的东西必然有使用价值。

第二节    商品的价值量

商品的价值量是指商品价值的大小。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形成的,商品的价值量当然就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劳动量又是怎样计量的呢?劳动量是以劳动时间为尺度的,所以说,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天然尺度是劳动时间。生产一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越多,这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大。但是,社会上生产同一种商品的生产者有许许多多,他们的生产工具有好有差,技术水平有高有低,人也有勤有懒,因而各自生产一件同样的商品所用的劳动时间,即个别劳动时间是不一样的。那么,商品的价值量由谁的劳动时间决定呢?如果每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都能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同样的商品就会有完全不同的多种多样的价值量,而且生产者的工具越差,技术越低,人越懒惰,因而花费的劳动时间越长,他的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会越大。显然,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不可能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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