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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和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统函〔2014〕1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4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凡在宁波市内从事统计工作且具备如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一)符合《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7)规定的要求;
(二)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本地区一次性有效的成绩合格证明;
(三)近3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四)符合高级统计师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相应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应免试条件;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需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以上模块(科目)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二、截止时间
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高级统计师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2)上签字盖章。对有关复印件须经单位及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对原件验证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后才能上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材料要求》(附件1)。
四、报送程序
由申报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照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县(市)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对本区域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后,由县(市)区统计局报市统计局。市直单位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后,直接报市统计局。上述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经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报省统计局。
五、报送时间
请各单位于9月25日前将《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3)和有关评审材料报市统计局办公室(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1号楼716室,联系电话:0574-56128388),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今后对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将逐步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申报对象须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
(二)继续教育要求。今年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仍将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重要参考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会评审参考。2015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将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
(三)学历认证要求。对于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2年以前毕业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五)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
宁波市统计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8日
附件:
1.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材料要求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3.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
4.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5.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
6.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7.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附件下载详情请登录:http://www.nbhrss.gov.cn/rcjs/zcps/psxx/201409/t20140902_220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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