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州市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方案出台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网 阅读:1170 次 日期:2014-09-15 09: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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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消息,今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方案出台,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下月开始。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两类人,可向福州市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这两类人必须是户籍在福州地区的中国公民和任教学校(指公、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福州地区的在职(岗)教师。其中,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具体认定时间、方式、对象及事项等由县(市)区教育局另行通知。

按规定,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此外,有5类人暂缓参加此次教师资格认定,分别为:户口非福州地区但在福州地区的公办学校编外聘用或民办学校任教,与现任教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未满一年,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未满一年的申请人员;户口非福州地区但在福州地区学校任教,2013-2014学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在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另外,《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据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10月6日至10月10日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报名,逾期不能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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