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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职称评审工作改革的需要,优化人才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职称评价方式,依据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5]35号)文件精神,现就2014年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认定条件,需要确定或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通过审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注:1、实行全国、全省统考的系列不实行审核认定,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2、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首次取得职称仍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实行初定制度。)
二、认定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符合下列要求:
(1)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需参加“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认定。其认定条件为:大专毕业生初定“员级”职务并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中专毕业生初定“员级”职务并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国、全省统考的系列除外)。
(2)非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其认定条件为:取得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或取得“员级”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或取得“员级”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对于跨职务系列工作调动后,需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任职资格的,经试聘一年后考核合格的,可审核认定任职资格。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者,在认定“员级”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专业工作年限要在上述规定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而专业性强的仍应作不具备规定学历对待,不予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对照认定条件,准备申报材料,向用人单位申报。
(二)单位审查。对照认定条件,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相关的材料上加盖公章。
(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四)进行业务考核或考试。
(五)报人社部门认定。
四、申报材料
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免试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二份)、主管部门资格审核花名册和生成的数据盘。
五、业务考核(考试)
业务考核(考试)由人事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合格人员方可申报认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时间安排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材料上报时间:2014年9月10日-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业务考核(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七、收费问题
收费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72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有关规定执行。
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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