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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博望区人民法院面向全区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名额:选任人民陪审员10名;
二、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区法院会同区司法局进行审核,并由区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凡组织推荐或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与博望区人民法院政工科联系(联系电话:2370988、2370926)。
特此通告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司法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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