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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4〕40号)、《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4〕41号)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台人发〔2014〕1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4年度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望各单位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公证人员积极参评。
一、评审对象范围
具备《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0〕320号)(下称《评价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任职条件(破格晋升须符合破格条件),并且近5年来没有违纪情况发生的专职公证员、专职律师或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二、评审工作程序
个人自主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县(市、区)职改办审核(市直所由市司法局审核),市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职称报省厅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需报送的材料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式两份。
3.《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一式两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稿。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书面一式二份(高级三份),电子版一份。
5.《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须在个人申报前往所在单位公示一周以上,并由单位签署公示结果意见,盖上单位印章)一式二十五份。
6.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文件大小必须10k以内;同时还需提供《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纸质及电子版各1份(与上述第2、4级内容及照片一并刻录成光盘)
7.以下八项须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做好目录,并标注页码。
(1)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对于2001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2)评审对象的律师或公证员资格证书,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由市律师或公证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3)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4)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参加律师或公证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或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三级的为取得执业证)以来的工作情况。
(5)由市对应主管协会出具的近四年(中级职称)或五年(高级职称)年度考核情况证明。
(6)任现律师或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申报中级的要求提交3个以上,申报高级的要求提交5个以上,报律师职称的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报公证员职称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地卷宗)。
(7)任现律师或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论文、论著和译著。申报一级律师或公证员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律师或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业务论文、专业文章2篇以上。申报二级或公证员律师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律师或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或公证业务论文、专业文章2篇以上。破格申报的按《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一、二款要求执行。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详见《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一、二款)
(8)《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须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7.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时,还需提交市、县(区)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
8.符合外语考试成绩审定、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均一式两份),并附相应材料。
四、资格申报要求
(一)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1.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按《律师职务试行条例》执行,具体为:四级律师:大专毕业任律师助理二年以上,并取得律师资格;三级律师: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任四级律师二年以上,其他担任四级律师四年以上;二级律师:获得博士学位任三级律师二年以上或本科以上学历任三级律师五年以上。
2.转评:原具备其他专业任职资格,并已担任专职执行律师的,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对应转评为律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转评的具体条件:原单位有中级专业聘书,并取得中级职称外语证书;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工作见习期满1年;转评后,原任职资格时间可连续计算。
3.根据浙人专〔2007〕80号文件精神,律师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二)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1.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按《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为:四级公证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公证工作1年以上,高等院校法律大专毕业从事公证3年以上;三级公证员: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其中有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3年以上;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公证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司法、法律(含法院、检察院,下同)等工作7年以上(其中从事公证工作不少于3年);大学法律专业专科从事公证工作7年以上或从事司法、法律等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公证工作不少于4年);二级公证员:获博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2年以上;获法学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7年以上;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10年以上;法律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一级公证员:获博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7年或从事司法、法律工作10年以上;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12年以上或从事司法、法律工作15年以上;1970年以前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其中从事公证工作不少于10年。
2.三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不满4年,并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3项者,可以破格晋升三级公证员职务:
(1)具有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专业知识,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行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
(2)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工作经验,能指导四级公证员开展工作,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疑难问题的能力,全年办理公证法律事务500件以上,或在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上有突出的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3)获得省优秀公证员称号。
(4)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承办过2起以上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业务,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5)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工作,具有中专以下学历的1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10年以上。
3.高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不满5年,并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3项者,可以破格晋升二级公证员职务:
(1)具有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专业知识,在本职工作的实践和研究中有较深的造诣,在全国性理论、专业刊物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作。
(2)公证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对某项公证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并能解决公证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在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上有重大的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能指导中级公证员工作,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有突出的成绩。
(3)在公证业务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或省、部劳动模范称号;省、部优秀公证员等称号。
(4)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承办过5起以上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业务,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在理论和实践上已具有高级公证员水平者。
(5)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工作,具有中专以下学历的2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20年以上。
4.根据浙人发〔2008〕99号通知,从2008年5月1日起,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按照此通知要求,抓紧组织,认真做好今年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的申报工作。
2.申报材料要真实规范,手续齐全,时间填写均要求精确到月份;并统一使用A4纸(除《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和《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使用A3纸外);材料中的复印件应由司法局政工部门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和当地职改部门的印章(市直属律师所和正立公证处加盖主管处室印章)。
3.各单位对申报对象要认真地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材料上报要及时,上报的材料要齐全、美观。凡不符合评审范围和条件的,均不能推荐评审。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4.材料上报及受理时间:7月25日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5.报送材料时,需带学历证明、律师或公证员资格证、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现任职称证书、外语资格证、计算机资格证、聘约书的原件。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以及相关的申报表格,均可登陆到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下载(网址:www.zjsft.gov.cn。栏目:“表格下载”栏目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栏下载相关的表格)。
7.申报人员在申报纸质材料同时,必须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流程见附件2。
联系人:杨璐联系电话:88603586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1.报送材料清单
2.表格下载和网上申报说明
附件下载详情请登录:http://www.wlrsj.com/zcplgzdt/1605.jhtml
更多信息请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