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喀什地区公安机关招聘巡逻防控队员考生须知
来源: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850 次 日期:2014-10-08 09: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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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为让大家顺利参加和完成2014年喀什地区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巡逻防控队员考试,现将各阶段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告知你们,请认真阅读,按要求准时参加考试。

一、考试工作注意事项

1、资格审查表、考察政审表等相关表格资料可登陆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ksrsrc.gov.cn)下载。

2、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结果和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在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不再通知各考生本人,请注意查询。超过规定时间,未能参加各阶段工作的,按考生自动弃权处理,后果由考生自负。

3、保持电话畅通,请勿关机、停机、更换电话号码。

二、考试各阶段要求

(一)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时间:2014年10月10日—13日(每天北京时间<下同>10:00—18:30)。

2、资格复审地点:喀什地区师范学校(喀什市色满路494号,乘坐18路车至师范学校站下车)。

3、携带相关证件:

面试入闱人员须如实填写《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和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提交4张二寸同底免冠近照和40元面试费。其中:

(1)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2)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证明;

(3)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聘用人员与原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须由本人自行与原用工单位解除相关约定;

(4)公安机关协警(辅警)须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在疆连续工作一年及以上工作证明;

(5)退役士兵须提供士兵退役证;

(6)公安革命烈士的子女、被公安部授予或追授为一级、二级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称号民警的子女、公安革命烈士配偶、被评为烈士的协警的子女和在反恐战斗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协警,须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7)符合加分条件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相关资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面试

2014年10月18日—19日(每天上午10:00时,下午15:30时)在师范学校进行面试。各岗位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以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的面试日程安排表为准。考生必须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面试考场,未按时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重要)。面试时,考生需提供报名表、笔试准考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确认考生真实身份的,不得参加面试。

(三)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按招考岗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1、体能测评时间:2014年10月21日

2、体能测评地点:喀什师范学校

3、入闱体能测评的考生,须携带身份证、报名表原件,着运动服装和运动鞋,于上午9:30到达考场。

(四)体检

参加体检人员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岗位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入闱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人民警察招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视力适用“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1、体检时间:2014年10月23日

2、体检地点:届时在喀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

3、入闱体检的考生,于体检当天上午9:30到达指定地点集中,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个人档案原件和300元体检费。体检须空腹,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饮酒、剧烈运动。

(五)考察

为保证考察政审工作按期完成,资格审查合格考生即可准备考察所需相关资料。按要求做好《喀什地区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巡逻防控队员考察政审表》审查和档案提取工作。考察政审表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由公安部门密封后,与本人档案和毕业证书一并于体检当天下午送交喀什地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喀什市解放北路42号,行署大门右侧)。

诚信考试告知

  

为规范此次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招聘工作氛围,此次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参照公务员招录相关规定执行。请各位考生诚信参考,现将相关规定(考生部分)告知如下:

1、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 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 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5、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8、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喀什地区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巡逻防控队员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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