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4年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工作通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网 阅读:4247 次 日期:2014-10-10 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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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工作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4〕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并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做好2014年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工作,根据《自治区继续教育条例》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新卫科教发〔2006〕5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定于2014年10月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周期

审核周期为2009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自本年度起,所有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人员均以五年为周期审核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上一年度学分审核结果自动废止。

二、审核时间

(一)初审。各地、各单位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权限,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级完成辖区内2014年度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初审及汇总工作。

(二)终审。于2014年10月20日-31日由原卫生厅科教处负责,逾期不再受理。

三、审核要求

(一)2014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近5年应获取有效学分总数为125分。其中,通过远程方式获得的学分数,不能超过年学分总数的35%。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内所取得的学分总数应达到25分,其中包括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分/年)和2014年自治区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的,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各地、各单位应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卫生技术人员相关学习记录予以确认,并对其持有的近五年各类原始学习记录(包括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本人发表的文章、著作、发明或专利证明、科研、进修等情况)进行核对,经审核确认的真实学习记录须手工录入管理系统。

(四)各地、各单位应将初审结果按照附件表格格式(附件请从新疆科教卫生群共享中自行下载)汇总,务必由科教部门负责人实名制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原卫生厅科教处。终审结束后,各地各单位将终审结果形成汇总表,加盖科教部门公章,于2014年11月10日前发送快递至原卫生厅科教处。

(五)原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对各地各单位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的最终数据进行抽查核对,并将确认后结果作为个人周期性学分审核依据。终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宜

(一)各地、各单位初审结束后,须留存个人近五年各类原始学习材料,待原卫生厅科教处抽查终审后再返还本人。

(二)自本年度起不再使用《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将以原卫生厅科教处提供的继教学分审核最终结果汇总表为依据。不再收取《自治区继续教育证书》和人员照片。

(三)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计价费〔2003〕26号)规定,2014年度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收费标准为40元/人,不再收取《自治区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自治区人社厅缴费账号另行通知。

(四)参加新疆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www.xjrsjxjy.com)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凭网站打印的《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由该单位科教部门手工录入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分。原卫生厅科教处将通过新疆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后台核查其真实性。

联系人:王莹

联系电话:0991-8561601

邮箱地址:25275899@qq.com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原自治区卫生厅代章)

2014年9月15日

附件: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继教学分审核结果汇总表

温馨提示:

《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继教学分审核结果汇总表.xls》来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网,最近更新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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