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参加面试考生: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云组发〔2005〕7号)、《关于印发2010年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面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组电明〔2010〕74号)和《关于2010年云南省法检系统招录工作人员资格复审及面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及 录用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法检系统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试人员资格复审
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2010年7月26- 29日到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拉大道,丽江市电信大楼对面)、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丽江市古城区玉雪大道,丽江市行政中心向南100米)进行资格复审并领取面试通知书。
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准考证、学位证、资格证、笔试加分依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已毕业人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及参加工作经历证明(未就业人员需持未就业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和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近期小一寸彩色照片8张。
二、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由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江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面试的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在资格复审结束后向每位考生发放的《面试通知书》上另行通知。
三、其他问题
1、凡报考丽江市法检系统公务员的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内到复审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届时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2、进入面试的考生在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面试的,必须在资格复审开始前1天(2010年7月25日24:00前),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放弃面试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考生联系方式变动的,请尽快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江市人民检察院联系。联系方式变动但未及时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江市人民检察院联系的考生,因无法联系致使错过资格复审或面试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资格。
4、进入面试的人员若因自行放弃面试或由于资格复审不符而取消面试资格的,则从最低控制线以上报考该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缺额数依次递补面试,并公示递补名单。
5、司法岗位面试采用情景模拟(模拟法庭控辩)方式,非司法岗位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等额面试的最低控制线为70分,非等额面试的最低控制线为60分。若报考者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无论笔试成绩高低,也不论是否等额面试,均视为其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该岗位后续的体检和政审程序。
6、因故届时不参加面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四、拟录用人选的确定
面试结束后,每一岗位按拟录用人数1∶1比例,按各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核和拟录用人选;如拟录用人选综合成绩得分相等,按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
考生的综合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按一定的比例加权合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笔试考生综合成绩合成办法
考生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法律专业知识+加分)/3×50%]+(面试成绩×50%)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免笔试考生综合成绩合成办法
考生综合成绩=面试成绩+[(加分/3)×50%]
五、体检
对各岗位拟录用人员,由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与笔试准考证,由市委组织部、市法检两院在体检地点对体检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并带领进行体检。
体检的时间、地点在面试结束后另行通知。
六、考核
面试、体检结束后,由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确定的被考核人选按照《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根据综合成绩、体检、考察等情况确定拟定岗位录用人选。
凡遇有体检、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录用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递补拟定录用人选。
七、公示
考核工作结束后,拟定录用人选经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审批,由市委组织部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录用
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由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将符合拟录用条件的人员材料,按程序上报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九、联系方式
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 联系人:和红星,联系电话:0888-5189484 13988829760;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洪卫国,联系电话:0888-5162603 13988849315;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顾燕菊,联系电话:0888-5396006 13908882865。
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