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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检 须 知
为准确反映体检对象身体的真实状况,请受检者注意以下事项:
1、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自行在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池州市贵池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公章。
4、体检表中按规定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的内容,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要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检查;怀孕或可能已经受孕者,事先告之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视为自动弃权体检资格。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便于准确结论。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问且理由充分的,允许提出复检或复查要求。复检或复查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向体检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检或复查。复检或复查工作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由原体检医院根据复检结果确定是否合格。
其中,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四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对象对以上项目要求复检、复查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查,复检、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对象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检、复查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体检对象认可检查和复检、复查结果。对体检结束后体检对象提出心率、视力、听力、血压四项目复检、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体检注意事项
1、体检对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体检通知书,按体检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空腹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参加体检。逾时不报到的,视为自动弃权。由此出现缺额按规定予以递补。
2、体检期间体检对象须接受体检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不得携带任何通信工具进入医院体检场所。如有携带,须交监督人员集中保管,否则一经发现,作违纪处理。
3、体检前体检对象应将本人有关证件交工作人员核对,体检开始后由工作人员逐一引入体检场所。
4、体检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听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随意走动、喧哗。
5、体检对象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宣布取消体检资格或体检结果无效处理。
6、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7、体检结果在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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