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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即将进入体检阶段,根据本次招考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体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时间和乘车地点
2014年11月13日(周四)早上7:00准时到宁波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海曙区西北街11号)集合。
二、体检对象必须空腹,并随带身份证、体检费300元。逾期未到或未带指定物品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体检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体检对象必须服从小组带队人员和体检医生的安排。随带的手机必须关机并集中保管。体检过程不得向外界联系,不得向体检医生说情、打招呼,不得擅离体检现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无理取闹。对违反体检纪律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体检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国家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五、体检对象对心率、血压、视力、听力等能当场告知的项目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向小组带队人员申请复查,经同意后可以按规定进行复查。
除《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不进行复检项目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间另行通知。
六、体检费用(含复检)由体检对象自理。
七、体检结束后,体检对象经小组带队人员同意后方可自行返回。
八、体检结果由招录单位告知考生本人。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宁波市公安局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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