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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原则
1.坚持人才引进与学科专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紧密围绕学科专业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引进高层次学科、学术带头人。
2.坚持重点突出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人才引进要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人才紧缺学科的需要,兼顾其他学科、专业及实验室建设的人才需要。
3.坚持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的原则。讲求实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积极探索各种柔性引进模式,创造性地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4.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考核与考察,既要考虑引进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也要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第二章 引进方式
第三条 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办理正式调动或引进手续,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改变和影响其与所属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学校可根据引进人才拟承担的工作任务与其签订短期聘用合同。
第三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引进对象层次及条件
1.第一层次(国家级杰出人才)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及与上述各类人才学术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2.第二层次(省部级杰出人才)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二级教授及与上述各类人才学术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3.第三层次(省部级优秀人才)
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1)三级教授(达到陕西省聘用条件)。
(2)取得突出教学科研成果的省级教学名师。
4.第四层次(高学历高职称紧缺人才)
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紧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1)具有副教授职称的优秀博士研究生。
(2)重点本科高校或普通一类本科高校的教授。
第六条 引进人才应具备的其它基本条件
1.引进的博士研究生要求其本、硕、博所学专业基本一致。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团结协作,且身心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3.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须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四章 引进人员待遇
第七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待遇等相关费用。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校后,除享受同级别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待遇外,还包括以下待遇:
类别 | 科研启动费 | 住房 | 配偶工作问题 | 办公设施 | |
待遇 | 基本设施补贴 | ||||
第一层次 | 面议 | ||||
第二层次 | 25万元 | 提供不小于120平米住房一套(按校内政策购置),学校提供住房基本设施补贴。 | 10万元 | 符合调动条件的按调动办理,不符合调动条件的,按人事代理方式或编制外聘用形式解决。 | 提供独立的办公室一间,配备基本办公设施。 |
第三层次 | 15万元 | 7万元 | |||
第四层次 | 8万元 | 5万元 |
1.介于某两个层次之间的高层次人才,待遇可通过面议,协商研究确定。
2.引进人才来校后,首次划拨科研启动费的30%,剩余部分以项目经费方式由引进人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使用。
3.引进人才未购房前,学校可提供相应的房租补贴:第一层次每月1800元,第二层次每月1500元,第三层次1200元,第四层次教授800元、博士800元。住房基本设施补贴在购房时由学校一次性发放。
4.按调动方式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工作的,其配偶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本科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工作单位是西安市城六区及长安区以外的全额事业单位,且本人属该单位正式编制的非工勤人员。
5. 若夫妻双方均属引进人才,只能按校内政策购置一套住房,其他待遇可同时享受。
第九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待遇在与学校签订的短期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 组织领导
1.学校党委会议负责审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引进计划以及引进意见等。
2.学校成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家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国资处、纪监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系部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问题,根据需要对引进人才进行评议,提出引进意见。
3.学校成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受理引进申请并进行资格初审,办理相关引进手续,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和待遇等。
4.各相关部门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系主任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配合。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学校对引进人才进行考察,明确引进人才的工作任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日常管理等。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1.发布引进计划。学校根据学科布局和专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年度计划,面向社会发布引进信息,进行公开招聘。
2.个人申报。申请人向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函,包括本人意愿、工作设想等内容。
(2)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本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取得学术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等。
(3)反映本人水平和成果的论著目录,论文目录应包括作者排名、题目、期刊名称以及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章节等,同时提供代表性论著原件3-5篇(册)。
(4)近五年完成或在研的科研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本人角色(主持或参与)、项目来源(国家级、省部级、国际合作等)和经费总额及研究意义等。
(5)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6)由学校指定的三甲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
3.资格审查。由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对拟引进人才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外调、面谈等方式了解拟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
4.审核评议。人事处将申报材料提交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家组会议进行审核、质询、评议,并提出引进意见。
5.学校审定。评议结果及引进意见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审定。
6.办理手续。学校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对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相关调入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与其签订短期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引进的第一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业绩及学校学科与专业发展的需要特事特办。
第六章 聘后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
1.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校报到后,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合同管理。聘期结束后,根据聘期内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短期聘用制,期满后自动解除聘约,或根据工作需要连聘连任。
2.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部门负责。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由相应的隶属部门负责管理,人事处负责建立其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引进人才的简历、聘任审批表、聘用合同、教学科研工作考核情况等材料)。
第十四条 服务期限
1.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校后的最低服务期限为8年(服务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聘至退休为止)。在服务期内,本人申请调离学校(含调出、辞职、自费出国出境等)或因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在1个月内按聘用合同退回校内住房及基本设施补助,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金。
(2)在离校前,按规定办理由本人管理或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包括用科研启动费购置的设备和资料)的清退手续,同时退回本人未使用的经费。
(3)已由学校安置工作的配偶,在本人离校的同时,办理调离或辞退手续。
2.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聘用合同确定服务期限。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职责与考核
1.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要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具体职责参照学校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教师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考核标准和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2.考核内容参照岗位职责进行。正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
(1)年度考核纳入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与待遇兑现直接挂钩。
(2)聘期满考核由所在部门和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家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待遇兑现和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3.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隶属部门和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家组根据聘用合同及其他要求进行考核,并提出聘期评估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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