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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
2015年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的通知
(重理工发〔2014〕106号)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2015年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5日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4年10月15日
重庆理工大学2015年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正式报到(人事档案关系必须进入我校)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根据本人学术技术水平,享受学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的优惠政策参见附件1。其中,追加待遇条件及标准参见附件2。
(二)凡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条件的人员,学校负责组织申报,经上级批准可享受市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
三、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一)服务期: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在我校连续服务满8年。
(二)违约责任:引进高层次人才若约定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含辞聘、解聘、调离等),应缴纳违约金1万元,并执行学校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原所享受的引进人才待遇按以下方式处理:
1.全额退回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所享受的专项津贴、安家费、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科研启动费、追加待遇、专业技术职务高聘所享受的额外绩效工资等。
2.退回学校提供的人才用房或所购买的学校人才用房或优惠房。其中,由学校提供的第一、二层次引进高层次人才用房,其产权由学校收回;向学校购买的人才用房或优惠房由学校以“个人当年缴纳的购房款”的价格回购。
3.学校按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安排工作的配偶,应按“同进同出”原则离开本校(调离学校或解除聘用合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15年校外招聘计划执行起开始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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