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 考生考前须知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阅读:5248 次 日期:2014-11-24 10: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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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考前须知

一、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法定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方可进入考场。

2.考生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4.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5.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考生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7. 所有试卷均有塑封,考生有义务在试卷查封前协助监考教师检查塑封是否完整,并签字确认。

8.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二、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4号令)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不改正的,由 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 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违纪违规行为信息的记录

监考老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上的所有内容,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对于考场内的异常及违纪情况,描述客观、准确,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违纪违规事后认定

1.关于手机使用的界定

(1)手机使用

① 携带身上并开机;

② 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③ 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④ 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⑤ 拿出手机并开机;

⑥ 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进行认定。

(2)手机未使用

除“手机使用”以外的其他情形。以上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进行认定。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不作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办法》第六条中“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理解

(1)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

(2)凡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4.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敬请诚信参考,反对考试作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

低保、特困考生、报考特殊部门或职位(不含银监、证监岗位)及更改考试报名信息的考生确认须知

一、 现场确认对象

已通过网络报名资格审查且在云南考区参加考试的下列三种情况的考生可进行现场报名确认。

1、农村特困或城市低保考生;

2、更改考试地点(从外省改到云南考试)的考生先到现场(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园林大厦311室)提交更改考试地点申请后再到网上确认;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先在网上确认,再到现场(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园林大厦311室)申请更改信息

3、报考特殊部门或职位(不含银监、证监岗位)的考生。

4、报考特殊部门或职位(银监、证监岗位)的考生请直接在网上确认,不到现场确认。

二、确认时间、地点

2014年11月3日—7日 9:00—11:30;14:30—16:0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考试中心(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园林大厦311室)

三、确认注意事项

1、报考特殊部门或职位(不含银监、证监岗位)的考生在确认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考生报名登记表》和考务费80元。来现场确认前,请登陆国家人社部报名网站,打印填写一份考生本人的《考生报名登记表》,并将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电子片以身份证号存诸为文件名。

2、更改考试报名信息中姓名或身份证号(涉及出生年月日的不能改)的考生必须先在云南省网上报名确认系统上完成报名确认,然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审批更改。

3、需减免考试费用的农村特困或城市低保考生,确认时还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⑴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须携带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

4、需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如本人无法到现场确认,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应同时出示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材料。

5、更改考试地点(从外省改到云南考试)的考生,同时又改报名信息或是低保、特困考生的都必须到现场确认地点进行办理。

6、报考特殊部门或职位(不含银监、证监岗位)的考生请在11月24日至11月28日工作时间内到云南省人事考试中心三楼信息科领取准考证(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园林大厦311室)。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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