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15年南航招飞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来源:厦门市招生考试中心网 阅读:731 次 日期:2014-11-27 15: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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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高不应低于168厘米。

2. 体质指数(BMI)不应>24或<18.5。注:BMI=体重(kg)/身高(M2)

3. 任何一眼裸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不应有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4. 不应有精神障碍、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5.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7. 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

8.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9.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血压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10.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11. 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2.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如:肺结核。

13.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14. 不应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5.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16. 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不应有嗅觉和听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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