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平湖市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嘉兴市人事考试网 阅读:789 次 日期:2014-12-09 1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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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省(部)属在嘉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4〕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职称外语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考试定于2015年3月28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为:上午9:00-11:00。

二、考试适用范围、语种、专业及等级划分。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适用范围,仍按原《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规定执行。考试仍设6个语种,每个语种分为A、B、C3个级别,其中英语各级别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其他语种不分专业。

三、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职称外语考试各专业、级别的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一本正式出版的通用外语词典(不得携带电子词典以及专门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编写的词典)、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黑色墨水笔。

四、网络报名、网上交费、准考证下载打印及要求。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网上交费、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于2014年12月5日至26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www.zjks.com)进行网上报名和交费。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如实填写“报名表”,同时上传经专用工具处理后的电子证件照片(详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报考人员填写完成报名表并上传照片后,同时在网上交纳考试费。

已在网上报名,但未按规定时间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经网上报名和交费的考生,请于2015年3月25日至27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

五、考务组织和考点设置。我市2015年度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考点考场统一设在嘉兴市区。阅卷工作由省统一组织实施。

六、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6〕14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40元,由考生在网上交费。考生的交款票据,在考试当日由监考人员发给。

七、考试用书征订和考前培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57号)精神,2015年度职称外语考试用书及辅导用书内容均有修订,启用了新版防伪标识。考试用书网上增值服务内容包括2014年职称外语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等,只有正版书读者才能凭防伪码在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上查看。辅导用书在原有种类基础上,新增《全国职称英语等级考试考纲解析与应试指南》一种。

为方便考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开辟了网上售书业务,网址为:http://rsks.class.com.cn,考生自行从网上购书。

需要参加考前培训的考生,可登录嘉兴考试培训网(http://www.jxkp.com/class/wy)职称外语培训专栏查询;另配有职称外语培训光盘,需要购买的考生请到嘉兴市继续教育中心购买(地址:嘉兴市东升东路1042号,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2号楼5楼519室),联系电话:82214638、82214373。

八、成绩公布。考试成绩在国家下达合格分数线后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

职称外语考试涉及面广、影响大,备受社会关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考试报名宣传等有关工作。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嘉兴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

浙人专〔2007〕80号

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

二、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发放成绩通知书。其中: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两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三、经考试、考核认定取得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受聘职务是否需要具备外语要求,由聘用单位确定。

四、申报中小学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艺术系列和文学创作、群众文化、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五、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档案、电影放映专业技术资格,以及长期在野外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二)年满50周岁。

(三)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六)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七)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八)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九)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二)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四)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五)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七、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八、原医古文、古汉语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职称外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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