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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辅岗位、辅导员岗位、行政管理岗位等除专任教师岗位外的其他岗位新入职人员。
第三条 学校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岗位的新入职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人员、受聘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以下简称合同制)。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四条 学校根据相关岗位职责和岗位性质,对合同制人员按照A类和B类合同制分别进行聘用和管理。A类合同制人员可以择优转入学校事业编制,B类合同制人员不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A类合同制人员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B类合同制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符合学校有关队伍建设规划中对相应岗位学历的要求。
第六条 初次聘用的合同制人员,聘用时的年龄不超过30周岁。
第七条 对于学校急需的有特殊技能、资质、专长且已有相当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
第八条 各类岗位的业务条件由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经学校审定后发布,以学校当年招聘简章为准。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合同聘用制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招聘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校对合同制人员实行有计划公开招聘,程序如下:
(一)二级单位根据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和本单位用人需求,向学校申报学年度用人计划;
(二)学校合同聘用制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用人计划并报学校审批,每个学年度分两次统一发布招聘简章和组织招聘;
(三)人事处组织招聘报名、资格审查和考核初试工作;
(四)学校合同聘用制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初试合格人员名单;
(五)二级单位组织本单位招聘岗位的考核复试工作,并确定拟聘用人选;
(六)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正式录用人员。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聘后管理
第十一条 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初次签订的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该合同期限届满后,可续签一次。每个固定期限合同的聘期为3年。
第二个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受聘人员每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限届满后,学校将组织聘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和受聘人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A类合同制人员在第一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届满后可申请转入事业编制,已转入事业编制人员,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自动终止;未转入事业编制人员,可续签第二个固定期限合同,在该合同期内可再提出一次转入事业编制的申请。转入事业编制的程序和要求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聘期内的合同制人员在薪酬待遇、住房补贴、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职级评聘、职务竞聘、节假日休假等方面,享有与学校在编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合同制人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上述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受聘人员工资中扣缴。受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第十九条 合同制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加入学校工会等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学校和二级单位管理,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和执行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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