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2010年事业单位招聘专业素质考试公告
来源:红河人才网 阅读:4564 次 日期:2010-09-03 09: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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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事局、各用人单位、各考生:

红河州201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素质考试工作已顺利结束,依据《红河州201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之规定,现就专业素质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素质合格分数线的确定

通过对综合素质考试成绩的统计分析,经红河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次综合素质考试划定三个合格分数线即:州属和内地县市岗位105分;边疆南部县(元阳、红河、河口、屏边、金平)岗位85分;特殊岗位65分。

二、进入专业素质考试人员的确定

依据《红河州201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之规定,进入专业素质考试的人员原则上按岗位招聘人数的5倍(1:5)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但进入专业素质考试考生的综合素质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分数线。若综合素质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人数达到或超过岗位招聘数5倍的,该岗位从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以1:5的比例确定进入专业素质考试人选,按比例最后一名出现并列的一并进入;若综合素质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人数达不到岗位招聘数5倍的,该岗位所有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均进入专业素质考试;若某岗位所有考生的综合素质考试成绩均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该岗位自然取消招聘。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只对进入专业素质考试的考生进行,由州、县人事部门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和地点在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中公布),资格复审须对照岗位信息,查验考生所持证件、证明材料与岗位要求是否一致。届时若有资格复审不符的考生,取消该考生专业素质考试资格,并按照岗位综合素质考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考生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递补考生在专业素质考试当天进行资格复审,只进行一次递补,递补考生若仍不符岗位要求的,不再下推替补。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的主要证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原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原件及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持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若考生提供的证件姓名不一致的,须出具公安户籍证明。

资格复审必须是考生本人到现场,除审核考生相关证件外,还须审核考生本人是否与报名系统中的照片一致。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报考州属事业单位的由州人事局发给专业素质考试通知;报考市县事业单位的由县市人事局发给专业素质考试通知。

四、专业素质考试的组织

各县市、州属各有关单位请按《红河州201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的规定,务必于2010年9月14日前将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报州人事局审核备案,并于9月20日前在红河人才网上公布。

根据云发改收费【2008】1767号文件,进入专业素质考试的考生需缴纳每人50元考试费,为便于统筹安排,降低考试成本,收取的考试费由各县市统一掌握使用。

五、总成绩的计算

总成绩的计算方法,首先将综合素质考试成绩换算为百分制,即考生综合素质考试实际成绩除于2,再乘于40%作为综合素质考试的最终成绩;专业素质考试的总分值由各县市设定,但成绩出来后须换算成百分制,再乘于60%作为专业素质考试的最终成绩;两项考试的最终成绩之和即为该考生的总成绩。但岗位要求硕士以上学位的考生,其总成绩为专业素质考试换算为百分制的成绩。

六、拟录用人员的确定

专业素质考试结束后,各县市即可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须按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确定;专业素质考试的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不满60分的考生,视为不合格,不能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七、调剂补录

根据《简章》的规定,对未按计划完成招聘数的岗位或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提出调剂申请,考生本人同意调剂的,可在系统内相同类型岗位中,对专业素质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落选考生进行调剂,经过公示、体检、政审等程序后予以录用到调剂的岗位。今年事业单位招聘中调剂分为两次,第一次调剂是在州属、各县市相同岗位内部进行调剂;第二次调剂是对州属、内地县市岗位考生跨区域调剂到边疆县市相同岗位。但调剂补录工作是在专业素质考试完成后,确定了首批拟录用人员后才能进行岗位调剂补录。

八、其它

按以上原则确定进入专业素质考试考生名单,如考生有疑问可电话咨询0873-3732123。

特别提醒:报考县市岗位的考生,请电话与县市的工作人员联系,明确须携带的证件,领取《专业素质考试通知》的具体时间,以各县市公布的专业素质考试方案中的时间为准。

本公告中未明确事宜按《红河州201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规定执行。

附:《进入专业素质考试人员名单》

州属.xls 个旧.xls 开远.xls 蒙自.xls
建水.xls 石屏.xls 弥勒.xls 泸西.xls
金平.xls 元阳.xls 红河.xls 屏边.xls
河口.xls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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