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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14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艺术类(工艺美术专业)、其他类(安全防范专业)中,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1-88907509、88907516。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规事实 | 拟处理意见 | 处理依据 |
201416121222 | 色彩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 | 所报名参加2015年高职(单考单招)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
201416121256 | 素描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 | 所报名参加2015年高职(单考单招)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
201416121319 | 素描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 | 所报名参加2015年高职(单考单招)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
201416122060 | 素描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 | 所报名参加2015年高职(单考单招)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
201403177 | 安防理论知识考试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 所报名参加2015年高职(单考单招)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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